English

清廷新颁布的律法和章程

1999-01-22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《法院编制法》结束

中国传统的司法、行政不分体制

3月,清廷颁布《法院编制法》,它仿照日本《裁判所构成法》拟定,共16章164条,在形式上采取“司法独立”原则,确定了各级审判机关的制度、职能、管辖范围等,该法的实施使各级审判厅相继设立。

《大清现行刑律》制定新的罪名和定例

5月15日,清廷公布《大清现行刑律》,共计30编,389条,附例1327条,以及《禁烟条例》12条,《秋审条例》165条。

取消了按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分类方法,将旧律例中的继承、分产、婚姻、田宅、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,不再科刑,以示民、刑区别。删除了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、缘坐、刺字等酷刑,以罚金、徙、流、遣、死取代笞、杖、徙、流、死五刑。是为《大清新刑律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。

《改良私塾章程》利于私人办学

7月28日,清学部颁发《改良私塾章程》22条。改良私塾分初等、高等两种。改良方法各分第一级、第二级两种。如能达到一定等级,学生在30人以上,常年经费有着落者,应提请学使司准作为私立初等小学或私立高等小学。

《大清著作权律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著作权法

11月17日,清政府颁布《大清著作权律》,该法规共5章22条,第一章为通例,第二章为权利期间,第三章为呈报义务,第四章为权利限制,第五章为附则,其主要内容如下:

(一)凡成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,称为著作权,包括文艺、图书、贴本、照片、雕刻、模型等。“著作物经注册给照者,受本律保护”。

(二)著作权为著作人终身所有,如著作人身故,由其继承人继续享受至三十年。照片著作权专有十年。未著姓名的著作,与以官署、学堂、公司、局所、寺院、会所名义发表的著作,其著作权均专有至三十年。

(三)著作物呈请注册时,应用本人真实姓名,以学堂、公司、局所、寺院、会所等名义出版的著作,一律用该单位名称。

(四)凡经呈报注册的著作,他人不得翻印仿制,或者以各种假冒方法侵犯著作人权利,假冒他人著作者与知情代为出售者,根据情节轻重,科以40至400元罚银。此外,还应赔偿受损者所失的利益,并由官署没收印本、刻板以及专供假冒使用之器具。侵损著作权案,如审明并非有心假冒,应将被告所已得之利偿还原告,负其利罚。

(五)凡侵损著作权之案,须经被损害者的呈诉,方得受理。呈报期限以二年为限。

(六)注册著作时,必须从实呈报。如未经呈报注册,而在版权页假填呈报注册年月者,科以30至300元罚银,呈报不实以及重制时加以修订而不呈报立案者,在查明后将著作权撤消。

[值班总编推荐] 以劳动谱写时代华章

[值班总编推荐] 青年的朋友习近平

[值班总编推荐] 让青春在科技创新中焕发更加绚丽 ...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